加计抵减最新政策2023
@樊昭842: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新出台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
毕秆17229663978…… 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樊昭842: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10%抵扣政策 -
毕秆1722966397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二、2016年27号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7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三、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樊昭842: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 -
毕秆17229663978……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称加计抵减政策).
@樊昭842: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企业按照当期可抵进项税额加计10% -
毕秆17229663978…… 2016第39号公告: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
@樊昭842:公司经营期不满3个月的纳税人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吗? -
毕秆17229663978……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纳税人2019年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仍然符合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需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再次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如果不再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但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条件,需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可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樊昭842: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吗? -
毕秆17229663978…… 不可以.39号公告中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公告中的纳税人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加计抵减额,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樊昭842: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小于计提的加计抵减额的,如何抵减? -
毕秆17229663978……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
@樊昭842: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已经提交过《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需要再次提交吗? -
毕秆17229663978…… 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已经提交过《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一般不需要再次提交.
毕秆17229663978…… 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樊昭842: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10%抵扣政策 -
毕秆1722966397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二、2016年27号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7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三、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樊昭842: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 -
毕秆17229663978……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称加计抵减政策).
@樊昭842: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企业按照当期可抵进项税额加计10% -
毕秆17229663978…… 2016第39号公告: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
@樊昭842:公司经营期不满3个月的纳税人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吗? -
毕秆17229663978……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纳税人2019年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仍然符合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需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再次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如果不再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但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条件,需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可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樊昭842: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吗? -
毕秆17229663978…… 不可以.39号公告中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公告中的纳税人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加计抵减额,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樊昭842: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小于计提的加计抵减额的,如何抵减? -
毕秆17229663978……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
@樊昭842: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已经提交过《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需要再次提交吗? -
毕秆17229663978…… 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已经提交过《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一般不需要再次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