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丢失外卖是谁的错
@诸类6427:点外卖餐丢了谁的责任
洪邢15841631437…… 点外卖餐丢了,和自己没有责任只要你把地址写对了,钱付了.如果是点外卖餐丢了,应该是外卖小哥和餐饮主的责任,但很多时候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很有可能外卖小哥给你送错了地方或者是餐饮组没有接单这都是有可能的如果是你的地址没有填错了,你的付款也没有发错,那么餐丢了就和你没有责任.
@诸类6427:买外卖,少了一罐饮料,这是谁的责任,外卖员的还是商家,我该投诉谁 -
洪邢15841631437…… 那要看是商家没放还是外卖员丢了,基本这种情况找商家商家会给你补发
@诸类6427:送错外卖该怎么处理 -
洪邢15841631437…… 送错餐处理:第一种情况 送错地址在送错地址的情况,一种情况是我们没有点单,外卖员送过来了,这种情况我建议收到的小伙伴还是跟骑手说明情况,让他联系点餐的人或者联系商家,毕竟以人度人,如果我们点的外卖要是送到别人手里被收...
@诸类6427:外卖员出车祸,点外卖的人需要负责任吗 -
洪邢15841631437…… 不需要,双方没有法律关系. 点外卖的人与外卖店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外卖店与外卖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而点外卖的人与外卖员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外卖员的损失应该由雇主或实际侵权人承担.
@诸类6427:如果我打电话叫外卖,那个送外卖的人在半路意外的出事了,我有责任吗? -
洪邢15841631437…… 没有关系.如果外卖员属于公司员工的话,责任是他们公司,和你没有一点关系.
@诸类6427:劳动法关于外卖员丢失电动车赔偿怎么规定的
洪邢15841631437…… 首先要确定外卖员对丢失电动车是否有过错,比如是否遵守单位关于使用电动车的规章制度,有没有尽到应有的保管义务等等.因自身过错造成电动车丢失的需要赔偿,无过错则不需赔偿.
@诸类6427:送外卖的人,都是打电话叫别人拿的吗 -
洪邢15841631437…… 不是的,外卖小哥是打电话,但是不叫别人拿,都是亲自送上门,外卖小哥都很认真负责,非常好
@诸类6427:外卖送餐人员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 -
洪邢15841631437…… 如果外卖送餐人员是因工作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送餐员是和外卖平台签订合同的,外卖平台即用工单位.相关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洪邢15841631437…… 点外卖餐丢了,和自己没有责任只要你把地址写对了,钱付了.如果是点外卖餐丢了,应该是外卖小哥和餐饮主的责任,但很多时候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很有可能外卖小哥给你送错了地方或者是餐饮组没有接单这都是有可能的如果是你的地址没有填错了,你的付款也没有发错,那么餐丢了就和你没有责任.
@诸类6427:买外卖,少了一罐饮料,这是谁的责任,外卖员的还是商家,我该投诉谁 -
洪邢15841631437…… 那要看是商家没放还是外卖员丢了,基本这种情况找商家商家会给你补发
@诸类6427:送错外卖该怎么处理 -
洪邢15841631437…… 送错餐处理:第一种情况 送错地址在送错地址的情况,一种情况是我们没有点单,外卖员送过来了,这种情况我建议收到的小伙伴还是跟骑手说明情况,让他联系点餐的人或者联系商家,毕竟以人度人,如果我们点的外卖要是送到别人手里被收...
@诸类6427:外卖员出车祸,点外卖的人需要负责任吗 -
洪邢15841631437…… 不需要,双方没有法律关系. 点外卖的人与外卖店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外卖店与外卖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而点外卖的人与外卖员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外卖员的损失应该由雇主或实际侵权人承担.
@诸类6427:如果我打电话叫外卖,那个送外卖的人在半路意外的出事了,我有责任吗? -
洪邢15841631437…… 没有关系.如果外卖员属于公司员工的话,责任是他们公司,和你没有一点关系.
@诸类6427:劳动法关于外卖员丢失电动车赔偿怎么规定的
洪邢15841631437…… 首先要确定外卖员对丢失电动车是否有过错,比如是否遵守单位关于使用电动车的规章制度,有没有尽到应有的保管义务等等.因自身过错造成电动车丢失的需要赔偿,无过错则不需赔偿.
@诸类6427:送外卖的人,都是打电话叫别人拿的吗 -
洪邢15841631437…… 不是的,外卖小哥是打电话,但是不叫别人拿,都是亲自送上门,外卖小哥都很认真负责,非常好
@诸类6427:外卖送餐人员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 -
洪邢15841631437…… 如果外卖送餐人员是因工作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送餐员是和外卖平台签订合同的,外卖平台即用工单位.相关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