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
@巴狱1562:2001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4月1日——2002年3月31日.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 - 作业帮
屈阙15025525952…… [答案] 1、不合法,抵押物不能直接给抵押权人,应该走拍卖程序,拍卖所得款多退少补. 2、保证期间到2002年10月1日,担保法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为债务到期的6个月. 3、丁公司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巴狱1562:合同问题2009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2009年4月1日——2010年3月31日.根据乙银行的要... - 作业帮
屈阙15025525952…… [答案] 1. 甲公司跟乙银行的抵押合同,中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这是流抵押条款,无效.不过,根据物权法,承租人在租赁时,已知道租赁标的上设置有抵押权的,则不得以“买卖不破租赁”的类似...
@巴狱1562: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这句话对吗?请解释下 -
屈阙15025525952…… 对,换句话说就是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为我们知道债权的客体是行为,不同于物权的客体是物,一个物不可能既给A又给B,但行为是可以的,因此债权人之间是平等的.因此假设甲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乙银行就不能要求甲公司先还款,而必须和其他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得到偿付,这就是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当然如果有相应的自有的担保物的就另当别论,但这是担保物权的范围了,如果有保证或他物担保,比如丙公司提供的保证或物保,则只不过将债权人由乙银行换成丙公司,由丙公司作为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
@巴狱1562:2009年10月5日,甲科技有限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零6 -
屈阙15025525952…… 1、借款合同约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预扣利息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然后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由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资金,属于违约,乙方有权要求废除合同.
@巴狱1562:甲公司为购进一条先进生产线,便与乙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 -
屈阙15025525952…… 1、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因为抵押担保在先.根据物权法规定,丙方要想买卖合同有效,必须首先解除抵押权.至于丁公司担保银行债权不能视为抵押解除.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屈阙15025525952…… [答案] 1、不合法,抵押物不能直接给抵押权人,应该走拍卖程序,拍卖所得款多退少补. 2、保证期间到2002年10月1日,担保法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为债务到期的6个月. 3、丁公司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巴狱1562:合同问题2009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2009年4月1日——2010年3月31日.根据乙银行的要... - 作业帮
屈阙15025525952…… [答案] 1. 甲公司跟乙银行的抵押合同,中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这是流抵押条款,无效.不过,根据物权法,承租人在租赁时,已知道租赁标的上设置有抵押权的,则不得以“买卖不破租赁”的类似...
@巴狱1562: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这句话对吗?请解释下 -
屈阙15025525952…… 对,换句话说就是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为我们知道债权的客体是行为,不同于物权的客体是物,一个物不可能既给A又给B,但行为是可以的,因此债权人之间是平等的.因此假设甲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乙银行就不能要求甲公司先还款,而必须和其他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得到偿付,这就是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当然如果有相应的自有的担保物的就另当别论,但这是担保物权的范围了,如果有保证或他物担保,比如丙公司提供的保证或物保,则只不过将债权人由乙银行换成丙公司,由丙公司作为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
@巴狱1562:2009年10月5日,甲科技有限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零6 -
屈阙15025525952…… 1、借款合同约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预扣利息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然后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由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资金,属于违约,乙方有权要求废除合同.
@巴狱1562:甲公司为购进一条先进生产线,便与乙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 -
屈阙15025525952…… 1、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因为抵押担保在先.根据物权法规定,丙方要想买卖合同有效,必须首先解除抵押权.至于丁公司担保银行债权不能视为抵押解除.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