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50还是75
@厍芬1874:公司同时属于高新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是按照高新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50%扣除 -
上英17837622330…… 不是的.根据2018年第40号公告规定,只要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在季度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仍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
@厍芬1874:企业所得税中研发费用如何扣除? -
上英178376223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厍芬1874:则该企业2009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研发费用为( )?
上英17837622330…… 该企业2009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研发费用为 C.75万元
@厍芬1874:高新企业税率问题 -
上英17837622330…… 你单位所得税税率是25%,不属于高新企业.高新企业需要申请,要科技局、税务局、财政局联合批复.批复为高新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增值税还是17%.
@厍芬1874:企业所得税扣除额方面的问题 -
上英17837622330……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根据你说的情况属于第一条,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50万+50*50%=75万
@厍芬1874:会计法规题目:某企业2008年为开发新技术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50万 -
上英178376223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因此, 该企业2008年为开发新技术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50万元 加计扣除50*50%=25万元 该企业2008年为开发新技术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额=50+25=75万元
上英17837622330…… 不是的.根据2018年第40号公告规定,只要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在季度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仍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
@厍芬1874:企业所得税中研发费用如何扣除? -
上英178376223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厍芬1874:则该企业2009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研发费用为( )?
上英17837622330…… 该企业2009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研发费用为 C.75万元
@厍芬1874:高新企业税率问题 -
上英17837622330…… 你单位所得税税率是25%,不属于高新企业.高新企业需要申请,要科技局、税务局、财政局联合批复.批复为高新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增值税还是17%.
@厍芬1874:企业所得税扣除额方面的问题 -
上英17837622330……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根据你说的情况属于第一条,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50万+50*50%=75万
@厍芬1874:会计法规题目:某企业2008年为开发新技术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50万 -
上英178376223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因此, 该企业2008年为开发新技术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50万元 加计扣除50*50%=25万元 该企业2008年为开发新技术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额=50+25=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