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已经认证如何退回

@虞委1408:已认证的发票的货物要退回,如何办理. -
鞠巧19534946200…… 您好.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以及国税发[2007]18号文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销货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

@虞委1408:已经抵扣认证过的增值税发票怎么退票??? -
鞠巧195349462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同时原认证发票做进项转出,转出数同时在增值税应交税金明细账及申报表“进项转出”栏反映.取得对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红冲原材料成本.

@虞委1408:发票已经认证了要退给供应商怎么处理 -
鞠巧19534946200……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需要退回的,需要由购货方到主管税务局开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之后将其中一联交给销货方(开票方),销货方凭此《通知单》开具负数发票冲减当期销售,之后再开具新的发票就可以了.各地申请开具《通知单》所需资料可能有差异,具体可向主管国税局询问.

@虞委1408:对方公司开的发票已经认证后还能将认证的发票进行退回吗 -
鞠巧19534946200…… 收到的进项专用发票已经认证的,在进项发票开票有误的情况下,1:进项发票已经入账无需退回,只需要购买方申请红字信息表,把信息表的编号提供给销售额,销售方通过编号开具红字发票即可 .2:进项发票收到未认证未入账,这时可将进项发票退还给销售额,销售额收到有误的进项发票后自行开具红字信息表,再开具红字发票即可.

@虞委1408:已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现开具错误需要退回怎么处理 -
鞠巧19534946200…… 已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现开具错误退回,开票单位当月收到退回的发票作废重新开一张正确的发票,收到隔月退回的发票开一张红字发票冲回重新开一张正确的发票. 购货方发票认证后发现错误退回,本月纳税申报时把已认证后退回发票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虞委1408:已认证的增值税发票,销货要求退还,应如何处理 -
鞠巧19534946200…… 购货方根据销货方开具的红字发票申请单,到购货方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把一份通知单给销货方,销货方根据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给购货方,购货方做进项税额转出就行了.

@虞委1408:已认证发票取回该怎么做? -
鞠巧19534946200…… 这张发票是不能够退回的,因为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这笔业务取消只能由你公司到其主管国税申请开具负数发票,然后将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负数发票通知书》交给销货方开具退货的负数发票.http://202.108.90.146/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43351&flag=1

@虞委1408:购货方发票已验证需要退回作废怎么办理 -
鞠巧19534946200…… 购货方发票已验证,不能退回作废,只能开红字票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

@虞委1408:已开的发票想退回,客户已经认证了怎么处理 -
鞠巧19534946200…… 客户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然后开一张红字信息表你才可以开具红字发票的.

@虞委1408:已认证的发票怎样退回? -
鞠巧19534946200…… 发票不能退回给对方,你必须拿着名称错误的发票去你们税务局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然后将通知单交给对方,对方再根据通知单开红字发票和正确的蓝字发票.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一般需要携带错误发票的复印件、已认证发票通知书、公章或财务章等,这是北京的要求,不知道你们那会有什么具体的要求,可向专管员咨询一下.还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以及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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