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141号令作废了吗
@端巧675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有效吗 -
庞聪17549951290……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菊香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建设部部...
@端巧6751:请问建设部于2003年6月26日发布的 建住房【2003】131号文 《业主大会规程》现在作废了没有啊? -
庞聪17549951290…… 已经作废了,最新的是住建部2009年12月颁布的、2010年1月1日生效的《业主大会成立指导规则》.
@端巧6751: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 - 90有没有作废 -
庞聪17549951290…… 已作废,新的是《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
@端巧6751:工程施工单位申请质量认证的条件 -
庞聪17549951290…… 1 、各省的条件有所区别:《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2、...
@端巧675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是否有试运行期 -
庞聪17549951290…… 没有.建设部141号令是检测机构行业法规,没有试运行期的规定.不知你是哪个省市的,地方上的规定就不完全一致,北京没有这方面规定.
@端巧6751:建设部141号令地基基础工程专项检测资质有几项内容 -
庞聪17549951290……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有4项内容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2、桩的承载力检测;3、桩身完整性检测;4、锚杆锁定力检测.
@端巧6751: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作废了吗 -
庞聪17549951290……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是建设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发布并实施的临时性规范文件,但迄今为止并未被宣布废止.就其规定内容而言,现在仍有具有使用价值,各地区、各部门仍然按照其规定内容处理工程质量投诉,也就是说其实际上仍然是有效的.
@端巧6751:建筑师资格证 -
庞聪17549951290…… 建造师资格认证 建造师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
庞聪17549951290……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菊香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建设部部...
@端巧6751:请问建设部于2003年6月26日发布的 建住房【2003】131号文 《业主大会规程》现在作废了没有啊? -
庞聪17549951290…… 已经作废了,最新的是住建部2009年12月颁布的、2010年1月1日生效的《业主大会成立指导规则》.
@端巧6751: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 - 90有没有作废 -
庞聪17549951290…… 已作废,新的是《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
@端巧6751:工程施工单位申请质量认证的条件 -
庞聪17549951290…… 1 、各省的条件有所区别:《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2、...
@端巧675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是否有试运行期 -
庞聪17549951290…… 没有.建设部141号令是检测机构行业法规,没有试运行期的规定.不知你是哪个省市的,地方上的规定就不完全一致,北京没有这方面规定.
@端巧6751:建设部141号令地基基础工程专项检测资质有几项内容 -
庞聪17549951290……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有4项内容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2、桩的承载力检测;3、桩身完整性检测;4、锚杆锁定力检测.
@端巧6751: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作废了吗 -
庞聪17549951290……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是建设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发布并实施的临时性规范文件,但迄今为止并未被宣布废止.就其规定内容而言,现在仍有具有使用价值,各地区、各部门仍然按照其规定内容处理工程质量投诉,也就是说其实际上仍然是有效的.
@端巧6751:建筑师资格证 -
庞聪17549951290…… 建造师资格认证 建造师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