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

@匡钩3779:02961127238是西安哪里的电话? -
穆枯18916332800…… 02961127238是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电话.

@匡钩3779:02985791845是法院调解电话吗? -
穆枯18916332800…… 不是,法院调解电话没有那么长,法院调节电话是:12368

@匡钩3779:02985791845是法院电话嘛? -
穆枯18916332800…… 是的,我打了法院的电话,他们说是法院调解室的电话

@匡钩3779:专业律师为您解答:怎么去劳动局投诉 -
穆枯18916332800…… 去劳动局投诉的过程: 1、携带相关资料.包括投诉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居民身份证;投诉文书或《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书面材料. 2、按照要求填写投诉登记表,表明...

@匡钩3779:英语培训机构申请退费理由
穆枯18916332800…… 自8月以来,校外培训机构“卷款跑路”的案例就层出不穷,随着政策监管趋紧,未来两个月,仍存在较大风险.近日,据微博@西安人西安事儿1爆料,西安本土教培品牌...

@匡钩3779:伸缩和折叠首先要解决哪些问题 - 上学吧找答案
穆枯18916332800…… 如果在一方父母名下,拆迁安置房还是登记在父母名下,则该房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如果被拆迁房屋在一方的父母名下,婚后拆迁安置后,安置房登记在儿女名下的:这需要参考赠与房屋的情形,即《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22条的规定.易轶律师,中国知名婚姻家事律师,家理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业内知名律师,从业12年,是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CCTV《法律讲堂》、中央电视台《小区大事》特邀律师、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警法在线》特邀婚姻法律师.

@匡钩3779:第三方申请撤销民事调解协议书的范本 -
穆枯18916332800…… 任XX诉程XX等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灞民初字第0115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任XX,女. 委托代理人...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西安灞桥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以更优司法服务为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灞桥法院从全院审结的案件中评选出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涵盖民商事、刑事、执行等各类型案件,彰显了“助企纾困解难、保护科技创新、引导企业合规经营、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等各方面审判执行成效。

典型案例一

某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分批退还预存会员费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18年,王先生和马太太退休后,在家附近的某温泉假日酒店办理了两张会员卡,想在空闲时间泡汤休闲。后因疫情等原因,酒店一直处于关闭状态,两位老人要求酒店退还预存会员费,多次沟通无果后,诉至我院。

【诉前调解】

我院特邀调解员张聪侠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了解到,从2017年起,被告公司投资建设的某温泉酒店对外开办了预存会员卡业务,持卡会员可根据卡类等级享有不同类型的优惠政策。后因疫情等原因,该温泉酒店于2020年间停止对外营业。停业后,众多持卡会员为退费问题多次聚集,并向相关单位举报,且涉老年人较多。

调解中了解到,某温泉假日酒店有许多像王先生及马太太的老年会员都在陆续准备诉讼立案。为及时化解批量涉企纠纷,我院要求调解员迅速与某温泉假日酒店的代理人取得联系,建议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进行前期沟通。通过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按照诉讼时间顺序分批次将预存卡中余额足额退还每名会员。截至目前,诉前阶段已处理完结320余案,为20批次的会员退还余款。部分当事人心怀感激,给法院送来锦旗以表谢意。

【案例点评】

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大,增长速度快,“银发经济”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如何发挥司法资源,为“银发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是司法机关一直关注的问题。

该诉前调解系列案件,是保障老年人权益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共赢的典型案例,既有效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通过诉前调解、分期偿付的方式给予企业缓冲时间,延长资金兑付期限,及时缓解了后疫情背景下企业资金周转不足导致的经营困难问题。与此同时,诉前调解提供“线上+线下”双平台便捷高效,不收取诉讼费的司法确认也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诉累,为优化区域内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典型案例二

原告明某诉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9日,原告明某(反诉被告)与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原告明某系抖音达人,被告系网络传媒公司。被告负责向原告提供演艺服务及自媒体运营、培训、宣传、安全等,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参加各种活动。后原告认为被告并未提供系统的培训,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违约金。被告辩称其已完成了合同义务,原告经其公司培养,粉丝已自万人增至上百万的抖音达人,却违反合同约定私自与第三方合作,从中获得了高额收入,损害被告公司利益,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向其支付违约金70万余元。

【法院裁判】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两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基础法律关系、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举证质证。鉴于原、被告双方建立了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综合性合同关系,现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出现重大分歧,丧失信任关系,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承办法官三次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被告撤回反诉,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1.解除明某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任何合同关系;2.明某向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130000元,分别于2022年11月16日支付50000元,12月16日前支付80000元。

该案审结后,原告主动履行了调解书确认的款项给付义务。

【案例点评】

本案系经纪公司与艺人间演艺经纪合同履行引起的纠纷。通常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兼具居间、委托、代理、经纪、服务等综合属性,系具有鲜明行业特征和多重属性的新类型商事合同。本案中,明某从粉丝不到十万的小艺人发展为粉丝上百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艺人,除与自身能力和努力有关外,离不开经纪公司的培养、宣传、策划和推广。如允许艺人成名后即以人身依附性为由随意行使合同解除权,将使经纪公司处于不对等的合同地位,违背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可能导致经纪公司间恶意竞争,不利于演艺行业的良性发展。

本案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情形、前期成本、预期收益等,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并主动履行了调解书确认的义务,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对经济领域的新兴行业发展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也促进了演艺经济行业的健康发展。

典型案例三

原告周某诉被告某印刷部、某办公用品店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8日,原告周某某经核准注册了第32021704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书写本;印刷品;左侧带分隔线的便签本;笔记本;小册子;练习本;复写纸(成品),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3月27日。2021年11月23日,经西安市某区公证处公证,原告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被告某办公用品店购买了印有

标识的侵权产品,该产品外包装袋正面正中突出印有

标识,外包装侧面印有制造商为“西安某印刷部”字样,该公证处出具了(2021)西某证民字第1001号《公证书》。

原告因不同的销售商销售本案被告某印刷部生产的侵权产品,共起诉4起案件,在每案中均主张被告西安某印刷部及销售商某办公用品店承担100000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第32021XXX号“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商标权依法应受保护。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及其包装上所突出使用的“

”标识,与原告主张的注册商标相似,且该侵权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均用于同一种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原告生产的商品,造成混淆,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某印刷部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唯原告就被告某印刷部因不同的销售商而同时起诉了多起案件,每起案件中均要求被告某印刷部承担100000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某印刷部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销售地域的不特定性,若一案一判,生产厂家应承担的赔偿额会因被控侵权产品由不特定多家销售商销售而产生不确定性,在无法确定销售商整体数量的前提下,会使生产厂家最终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处于待定状态,可能最终承担的赔偿额远远超出其生产能力及其支出的成本和获利,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增加了市场交易主体的诉累。况且,从维权的合理性出发,鼓励向侵权源头追诉,集中处理,而非向不特定多数销售商维权,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性,也增加了市场交易主体和司法机关的诉累,给有限的审判资源增加负担。基于以上考量因素,本案中,对被告某印刷部生产、销售侵犯商标权产品的行为一并作出处理,另三案不再涉及。关于赔偿损失数额,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60000元。被告某办公用品店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1.被告某印刷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周某第32021XXX号注册

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被告某印刷部赔偿原告周某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费用)60000元;3.驳回原告周某其余诉讼请求。

该案宣判后,当事人服判息诉,被告某印刷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

【案例点评】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某印刷部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唯原告以不同销售商为起诉对象,每案均要求被告某印刷部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控侵权产品销售地域、销售商的不确定性,如一案一判,可能造成被告需负担的赔偿远远超过其实际侵权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并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反而增加了市场交易主体的诉累。

本案从诉源治理的角度出发,鼓励原告向侵权源头追诉,集中处理,而非向不特定多数销售商维权,在审判过程中,在运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同时,综合运用衡平原则,合理确定了赔偿数额。该案的裁判结果,既体现了法院对商标的保护,保护和促进了公平竞争,弘扬了诚信经营的理念,对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典型案例四

时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以篡改型号的方式销售伪劣电线电缆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被告人时某某投资成立陕西天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并由其一人实际负责经营。2015年11月19日,时某某以天某公司名义与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一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天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向某某世纪城项目部供应电线、电缆。合同签订后,因天某公司不具备生产资质,时某某即从安徽上某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某公司)和安徽某某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购买电缆。2016年5月9日、5月31日,被告人时某某对其从上某公司购买的部分电线、电缆型号进行篡改,将BV型号改为WDZ-BYJ型号、NH-BV型号改为WDZN-BYJ型号、YJV型号为WDZ-YJY型号、NH-YJV型号改为WDZN-YJY型号。时某某隐瞒真相,将篡改前的低性能、低价格的电线、电缆充当某某世纪城项目部所需的高性能、高价格的电线、电缆予以销售,销售总价款为973423.23元,从中获取非法利益166148.93元。

【法院裁判】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时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销售电线、电缆过程中以低性能、低等级、低价格的产品冒充高性能、高等级、高价格的产品,销售金额达5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时某某将低等级、低价格的电线、电缆改变型号,以高等级、高价格的电线、电缆对外销售,属于销售产品时以次充好。据此,依法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时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时某某的违法所得166148.93元继续追缴,涉案的伪劣电线、电缆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时某某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增长,吸引各类投资的有力抓手。

本案中,法院以刑事案件的审理,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假冒伪劣产品,有效改善了辖区内投资环境,避免市场经济环境中“劣币驱逐良币”的失衡,同时也为震慑犯罪、建立商业信誉、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典型案例五

被告人周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自制药水药丸假冒特效药售卖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7日至5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鲍某、胡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在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小区的租住处,利用色素水、药酒等原材料自制药水、药丸。后流窜于西安市未央区、碑林区、长安区多地菜市场,设置摊点,假扮苗医,发放广告传单,宣传其自制的“断根药”、“苗药”主治多种疾病,并以每粒500元至1000元不等价格向老年人销售。5月11日,周某某等人向被害人李某某(80周岁)销售假药,获利1500元。同年5月13日,周某某等人在西安市灞桥区西航花园菜市场销售上述假药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自制药丸52粒、自制药水3袋、玻璃药水3个、自制药粉2瓶等。经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

【法院裁判】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与同伙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牟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惟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周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退赔损失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扣押在案的假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依法处理。

本案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通过刑事审判,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它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生产、销售假药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市场医药秩序。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营造了遵纪守法、风清气正、健康积极的市场环境,彰显了法治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典型案例六

原告西安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某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被告向原告发出《承诺函》,被告对原告买入成交的[花样年1B]债券作出不可撤销的承诺,承诺主要内容为: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收到原告要求受让的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在二级市场受让原告指定方届时所持有的全部[标的证券]:(1)境内外评级机构(包括不限于中诚信国际等)下调被告主体评级或债券评级,包括信用评级的下调以及评级展望的调整…,函内同时对受让价款的计算方式进行公示,对未按时受让债券的违约金作出约定。《承诺函》经被告盖章确认。后原告作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七次共计买入45731手“花样年1B”债券,成交总金额为46160834.51元。截至2022年7月底,原告共收到花样年1B债券累计分红金额3185484.27元,原告关联方已收取咨询服务费851356.21元。2021年9月29日、10月8日,中诚信国际相继发布公告,将被告的评级展望由稳定调整为负面、将被告的主体信用等级由AA+调降至A,各债项信用等级由AA+调降至A。2021年10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函》,要求被告按照《承诺函》内容在收到通知函的5个交易日内受让原告方所持有的花样年1B全部债券。后被告未受让涉案债券,引发纠纷。

2021年11月1日原告诉至本院,主张被告支付受让价43525019.8元(暂计至2021年11月1日)。庭审中,被告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即LPR的4倍。庭审后,原告提交代理词主张被告支付受让价47880579.18元(暂计至2022年8月15日庭审之日)。

【法院裁判】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诚信国际对被告评级展望和主体信用等级、各债项信用等级的调整情形,符合《承诺函》约定的被告应受让原告方持有花样年1B债券的条件,被告应当在收到原告发出的《通知函》后五个交易日内即2021年10月16日受让原告持有的上述债券。被告应当依据《承诺函》第2条确定的方式确定受让价款。按照原告七次买入债券的时间、买入金额等情况分别计算,七次总共买入债券的受让价款总额共计51917419.60元。扣减原告收到的咨询服务费851356.21元及股息入账(收益)3185484.21元。被告应支付受让价款 47,880,579.18元。按照《承诺函》第4条之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即应自违约情形发生之日(含)起至违约情形消失之日(不含)止,按照应付受让价款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计算。经分段计算,截至2022年8月15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7455382.1元。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损失。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诉责险保险费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该案件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要求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LPR的4倍)调整违约金的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某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受让价款47880579.18元(暂计算至2022年8月15日,2022年8月16日以后的受让价款按:每张标的证券之受让价款=每张标的证券对应的买入成交金额×(1+12%)×2022 年 8 月 16 日(含该日)至每张标的证券对应的实际受让日(不含该日)的天数÷365)、违约金7455382.10元(暂计算至 2022年8月15日,2022年8月16日以后的违约金按应付受让价款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诉责险保险费46759元。

被告某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本案系涉及债券交易回购的典型案例。公司债权回购交易是债券市场上进行短期融资融券的一种交易方式,其具体交易方式为债券持有者与资金持有人达成一笔债券交易,债券持有人将债券由信托公司购买持有,获得资金使用权,到约定的时间还本并支付一定的固定收益等,从而“赎回”债券,其实质系卖主以债券作为抵押的短期借款行为。受疫情影响,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债券市场违约风险事件层出不穷,给公司债券回购业务、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敲响警钟。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在其自身被下调主体评级或债券评级时即按约定回购原告购买的债权。后因被告评级展望被调整为负面、债项信用等级,触发了被告的回购义务。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违约金应否调整。该案判决不仅对类案违约金的确定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也对维护市场稳定、防范化解经营风险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为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典型案例七

原告西安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原告西安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某商场A馆-4F-01a的商铺,租期自2020年7月27日至2025年8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被告入驻涉案商铺,进行经营。2021年12月20日起,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遂引发诉讼。

【法院裁判】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考虑到因新冠疫情原因,被告的生产经营受到巨大冲击,就迟延交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违约行为不存在主观恶意,而原告作为商场的承租方,面临多家商铺承租人违约,迫切需要回笼资金。本案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为快速化解纠纷,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多次组织双方调解。经过数次的方案修改,原、被告双方心理差距逐渐缩小,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经调解,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解除,抵扣租赁合同保证金、装修押金后,被告向原告分期支付租金等共计70000元。

案例点评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承办人没有“一判了之”,而是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坚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最大限度地降低疫情对经营主体的不利影响,在缓解承租人的经营压力的同时确保出租方回笼资金,实现“共赢”。

近年来,受疫情影响,合同履行中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对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挑战。很多企业因无力支付租金以及高额的违约金而面临停业的风险。本案调解结案后,该商场与其他商户的数十起同类纠纷均以本案调处方式为范本,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起到了示范诉讼的效应,实现了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积极力量。

典型案例八

原告西安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请求:1.西安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5万元;2.西安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支付货款后10日内提取娜菲3D口罩FFP2共计50万只;3.西安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4月19日至给付之日货款325万元的违约金;4.西安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迟延提货产生的库房租赁费40000元。案件审理期间,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西安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价值329万元的财产,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提供全额担保。本院冻结西安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9万元。本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嗣后本院解除对西安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西安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遂起诉:1.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损失623784元;2.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为保证胜诉后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申请诉讼保全,其申请程序合法,在法院裁定保全后,西安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亦未申请复议,因此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行为在无程序错误的前提之下,不具有违法性。根据涉案事实和证据,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行为对自己的权利范围进行了合理预见,既不存在对象错误,亦不存在金额失当。虽然其诉请最终未获得法院的支持,但综合该案事实和证据,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的行为在主观上不存在明显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的行为合法合理,故判决驳回原告西安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申请保全人是否有过错,不仅要看其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确定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确定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申请保全人提起的诉讼合理且申请财产保全适当的,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随着财产保全力度的加大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推行,由此引发的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也不断发生。本案的审理,明确了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故意、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有效维护商业法律秩序,有力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为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典型案例九

线某、孙某诉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等

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日,原告线某与被告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美国INDIAN印第安摩托车销售合同》,支付车款183800元,购买印第安摩托车一辆。某公司按照线某要求将车辆登记在孙某名下,并为该车办理了行驶证进行了挂牌。该车辆在办理保险期间,原告得知该车辆在2020年3月26日已办理了保险,保险登记在第三人李某名下。原告认为某公司在销售车辆时未告知车辆的真实情况,存在欺诈,要求某公司退还车款并进行三倍赔偿,双方沟通未果。

经法院出具调查令查询:该车辆首次登记时间为2020年6月9日,登记在原告孙某名下。该车辆的保险终止日期为2021年3月26日。经询问,被告认可第三人李某曾在被告处选订该车辆且办理了保险,但因第三人驾照被吊销,并未到被告处提车,亦未使用涉案车辆,涉案车辆一直停放在被告处。原告认为涉案车辆为二手车,车辆已办理保险存在瑕疵,被告在销售该车时未告知原告该车辆曾销售于第三人,存在欺诈,故主张撤销涉案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并进行三倍赔偿。本案审理中,并无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存在使用过的痕迹或存在质量瑕疵。

【法院裁判】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线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关于汽车所有权的转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登记为其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经本案查明,涉案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20年6月9日,登记在原告孙某名下。同时,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在其购车之前,被告曾向他人交付过涉案车辆,或其在收到车辆后发现车辆有被使用过或改装过的痕迹,因此,原告主张涉案车辆为二手车,不能成立。涉案车辆为新车,原告在使用涉案车辆过程中未发现质量问题,亦未存在财产及人身损害,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依据不足,原告要求撤销销售合同,由被告向其退款及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涉案车辆虽未被实际售出,但被告在原告选购涉案车辆时,未能全面告知车辆情况,确实影响到原告是否最终选择涉案车辆或其他同款车辆的权利。被告未向原告如实告知涉案车辆曾办理保险的情况,确属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原告有权要求赔偿。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其给原告造成的影响及程度、被告的主观过错、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 40000 元,驳回原告线某、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线某、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本案中所涉摩托车虽办理过保险,但并未交付第三人进行使用,不符合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对二手车的认定标准,不应认定为二手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负有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消费者有权根据其获知的商品信息决定是否购买或如何购买商品。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被告在顾客选择商品时,未能全面、如实告知商品情况,影响到顾客最终选择涉案瑕疵商品或其他商品的,顾客有权要求赔偿。

本案明确了二手车的认定规则,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二手车行业内风气肃清、营商环境优化起到了一定的示范效应。

典型案例十

西安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西安某制药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西安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制药有限公司自2013年建立了房屋租赁关系,合同一年一签,后又于2019年续签。合同约定租赁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约定分别于合同签署10日内与2019年6月30日前分两笔支付租赁款;合同约定承租方拖欠房租或欠缴各项费用累计30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被告西安某制药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二笔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且仍占有涉案房屋,故原告诉至法院。经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西安某制药有限公司应将涉案房屋腾交给原告西安某投资有限公司,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案涉房屋实际腾交之日的房屋占用费。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本院承办法官多次前往案涉厂房进行实地查勘,最终制定了分类、分批次腾空厂房的方案:

(一)易挪动的药品、外包装、办公用品等,由被申请人自行搬离;

(二)不易拆卸、不易挪动的生产设备、生产线,进行评估拍卖,流拍后进入以物抵债程序,由申请人全部接收;

(三)高危化学制剂,由专业高危化学品运输公司进行搬离,同时邀请辖区公安部门负责同志到场监督。

经过以上有针对性的搬离处置措施,现已将涉案房屋腾空交付申请人。

【案例点评】

本案执行中,既致力于加大执行力度、切实维护申请人利益,又兼顾促进被执行人回收经营资金、盘活资产,切实解决困难企业的经营难题,妥善处理执行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引起暂时性困难导致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灵活采用分批执行、执行和解等执行方式,在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

本案的执行,充分体现了善意、文明的工作理念,实现了依法执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体现了法院精准服务保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担当。

编辑:郑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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