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证的发票如何退回

@门空5686:发票已经认证了要退给供应商怎么处理 -
巴青17652408760……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需要退回的,需要由购货方到主管税务局开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之后将其中一联交给销货方(开票方),销货方凭此《通知单》开具负数发票冲减当期销售,之后再开具新的发票就可以了.各地申请开具《通知单》所需资料可能有差异,具体可向主管国税局询问.

@门空5686:已经抵扣认证过的增值税发票怎么退票??? -
巴青1765240876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同时原认证发票做进项转出,转出数同时在增值税应交税金明细账及申报表“进项转出”栏反映.取得对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红冲原材料成本.

@门空5686:对方公司开的发票已经认证后还能将认证的发票进行退回吗 -
巴青17652408760…… 收到的进项专用发票已经认证的,在进项发票开票有误的情况下,1:进项发票已经入账无需退回,只需要购买方申请红字信息表,把信息表的编号提供给销售额,销售方通过编号开具红字发票即可 .2:进项发票收到未认证未入账,这时可将进项发票退还给销售额,销售额收到有误的进项发票后自行开具红字信息表,再开具红字发票即可.

@门空5686:已认证的发票的货物要退回,如何办理. -
巴青17652408760…… 您好.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以及国税发[2007]18号文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销货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

@门空5686:已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现开具错误需要退回怎么处理 -
巴青17652408760…… 已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现开具错误退回,开票单位当月收到退回的发票作废重新开一张正确的发票,收到隔月退回的发票开一张红字发票冲回重新开一张正确的发票. 购货方发票认证后发现错误退回,本月纳税申报时把已认证后退回发票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门空5686:认证的进项税发票,需要退回如何处理?
巴青17652408760…… 要是对方已经做账了,肯定这张发票是退补回来了就必须走纸质版的销售退货处理,实际货物不必退回. 程序如下: 销货方如发生退货、销售折让,但购货方已作帐务处...

@门空5686:已认证的发票怎样退回? -
巴青17652408760…… 发票不能退回给对方,你必须拿着名称错误的发票去你们税务局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然后将通知单交给对方,对方再根据通知单开红字发票和正确的蓝字发票.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一般需要携带错误发票的复印件、已认证发票通知书、公章或财务章等,这是北京的要求,不知道你们那会有什么具体的要求,可向专管员咨询一下.还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以及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门空5686:退回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办理什么手续 -
巴青17652408760…… 到税务局专官员处办理《企业进货退出证明单》,然后送一联到供货方开负数发票.需要带上以下资料:1.当时进货的入库单2.当时进货入库的做帐凭证复印件3.抵扣增值税发票做帐凭证及抵扣发票的复印件4.本企业要出具一份退货申请(向税务所所申请),包括退货原因,名称,数量及金额.5.本企业要和对方企业要一份退货协议书,包括退货的原因,名称,数量及金额,并且双方要盖公章.只需要考虑那部分退货的数量金额,没有退货的不用管.

@门空5686:已认证未作账的发票如何退回 -
巴青17652408760…… 这种情况比较麻烦,如果没有认证这个很好处理,现在认证了,需要到当地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然后将此单据和发票退给供货单位,供货单位冲掉后再重新开给你,细节建议咨询一下当地的主管税局,因为每个分局的政策可能不大一样.

@门空5686:已经通过认证的发票如何退回 -
巴青17652408760……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56号 ]第14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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